批准书中载有一份根据《议定书》第十四条第(5)款做出的声明。声明指出,根据《议定书》第十四条第(5)款,该缔约方声明,在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以前根据本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不得向其延伸。该声明已于2004年2月1日撤回。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