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1975年11月21日交存的通知书,墨西哥政府按照公约第五条之二第(一)款声明,它希望自己被“视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就述及此类国家的条款而言”。
1985年8月19日,墨西哥政府通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说,它拟将此前根据上述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发出的通知再行延期十年的期限,它根据该通知援用了公约第五条之三和之四中规定的例外。教科文组织告知墨西哥当局,这些通知未能在公约第五条之二第(二)款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随后,墨西哥当局将这一问题提交给政府间版权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其第七届例行会议(1987年6月)上对此进行了讨论。
该委员会同意:
(a)《世界版权公约》第十一条规定,该委员会可研究有关公约的适用和实施事宜,据此,墨西哥提出的问题属于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b) 就为发展中国家所确定的有利条件而言, 墨西哥过去是、现在也是一个公约中所指的发展中国家;
(c)总之,有关墨西哥根据公约第五条之二第(二)款提交的延期通知的及时性和后果(如有的话),应由《世界版权公约》各个缔约国自主决定。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