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公约时作出的声明:
“(a) 关于给予无国籍人受薪就业机会的第十七条第一款,[菲律宾政府]认为,该款与经修订的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相冲突,该法在第29条中将来到菲律宾从事非技能劳务的外国人归入可拒绝入境类别,并仅在菲律宾没有人愿意并有能力从事那些希望外国人来完成的劳务或服务的情况下,才许可根据第9条(g)款录用事先安排的雇员。
(b) 关于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即”除非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否则缔约国不得依法驱逐一个在其领土上是无国籍人,这一条款将不适当地限制菲律宾政府根据同一《移民法》第37条遣返不受欢迎的外国人的权力,其中规定了外国人可被驱逐出境的各种理由。
为此,在签署本公约时,[菲律宾政府]特[表达]其因上述(a)项和 (b)项所述理由,将不受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