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
“关于第3条规定的原则,苏丹政府同意条款的精神并将其解释为这意味着没有国家对所发生的超出其控制之外的行为负责,即使这些行为属于其司法管辖范围之内,并且可能造成对国家司法管辖权限之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环境破坏。”
“有关第14(2)条,苏丹还看到,对破坏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责任和补救问题不应当构成由本条约处理的优先,因为根据上述条款要进行的研究在本质和范围方面是含糊不清的。苏丹进一步认为,任何这种关于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的研究均应当转向诸如生物技术产品、环境影响、转基因生物和酸雨等领域的效果。”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