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批准书转送函包含以下要求:
“美利坚合众国要求,根据本《公约》第33条第3款相关规定,本批准书即时生效。”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1)美利坚合众国认为,《公约》第II章所定义的“特别保护”将国际习惯法编纂为,第一,禁止使用任何文化财产来保护任何合法军事目标免受攻击,第二,如果出于军事需要,尽管可能给财产带来附带损害,仍允许任何财产通过任何合法和适当的手段受到攻击。
(2)美利坚合众国认为,对任何军事指挥官、军事人员、或负责规划、授权、或执行军事行动或本《公约》所涵盖的其他活动的其他任何人作出的任何决定加以评判,仅应根据该人对其在规划、授权或执行该待审行动之时合理可用信息的评估,而不应根据待审行动执行之后所发现的信息。
(3)美利坚合众国认为,《公约》所规定的规则仅适用于常规武器,不影响涉及其他类型武器的国际法,包括核武器。
(4)美利坚合众国认为,对于所有民法客体而言,保护文化客体的主要责任在于控制该财产的一方,以确保该财产得到恰当的识别,且不被用于非法目的。”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