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外交部于2003年9月4日的一封信函中的声明:
“根据本《公约》第28条第2款,比利时王国声明,法语区、弗拉芒语区和德语区以及瓦隆大区、弗拉芒区和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可以调用《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中适用于缔约国的规定,并具有相同的义务。”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关于第24条,比利时政府声明,在不属于第1条至第13条范围的情况下,其法庭应有权受理针对另一缔约国的诉讼,即其法庭有权受理针对非本《公约》缔约国的诉讼。此类声明不应影响外国在行使主权行为(acta jure imperii)方面所享有的司法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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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第21条,比利时政府指定“一审法庭”来确定比利时是否应实施外国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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