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如下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有通知以前,本公约将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随后,秘书长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如下通信:
中国(2011年5月9日的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