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10日,秘书长收到了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国政府发来的有关香港地位的信函。 在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时,中国通知秘书长,公约也将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加入、并且在1997年7月1日前适用于香港的[公约]自1997年7月1日起将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此外,该通知书还包含下述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能保证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仅能保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前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上述范围内负责承担[上述公约]缔约方的国际权利和义务。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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