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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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文本 (1971年) | 加入 : 2004年12月2日 | 2005年3月2日 |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22 - 38 | 1968年1月12日 | 批准 : 1970年9月17日 | 1970年12月21日 |
布鲁塞尔文本 (1948年) | 1948年6月26日 | 加入 : 1959年5月4日 | 1959年7月5日 | |
罗马文本 (1928年) | 加入 : 1935年4月16日 | 1935年6月11日 | ||
伯尔尼附加议定书 (1914年) | 加入 : 1927年10月5日 | 1927年10月5日 | ||
柏林文本 (1908年) | 加入 : 1927年10月5日 | 1927年10月5日 |
Stockholm Act (1967): The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contained a declaration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8(1)(b)(i) of the said Act to the effect that the ratification does not apply to Articles 1 to 21 and to the Protocol Regarding Developing Countries. (see Berne Notification No. 26)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爱尔兰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68年3月4日。依据该条的规定,爱尔兰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从1970年4月26日起,即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时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4)
依据布鲁塞尔文本(1948),爱尔兰自1959年1月5日起,不希望保持代表爱尔兰以前作出的任何保留的利益。 (见 Le Droit d'auteur 1959, 第7号, 第119页)
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翻译成爱尔兰文的专有权利方面,以经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5, 第6号, 第61页)
加入柏林文本(190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作者对其作品进行翻译或授权对其作品进行翻译的专有权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的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27, 第11号, 第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