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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及其有关第十七条的附加声明与有关第十一条相关的决议,于1971年7月24日修订

中国
加入书中包含一项通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援用公约第五条之三和之四中所规定的例外条款。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俄罗斯联邦
苏联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发展中国家为教育目的使用苏联作家的作品,苏联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意将上述公约适用于苏联作家的作品。借此声明之机,苏联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强调公约第十三条已经过时,并且与联合国大会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0年12月14日的第1514(XV)号决议)不符,该宣言宣称,有必要迅速且无条件地终结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行为。”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保加利亚
(译文):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认为,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世界版权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与联合国大会1960年12月14日通过的第1514 (XV)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不符,该宣言宣布,有必要迅速且无条件地终结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行为。”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匈牙利
(译文):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声明,1952年9月6日在日内瓦签署并在1971年7月24日修订于巴黎的《世界版权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 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1514 (XV)号决议所载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背道而驰。”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墨西哥
通过1975年11月21日交存的通知书,墨西哥政府按照公约第五条之二第(一)款声明,它希望自己被“视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就述及此类国家的条款而言”。
1985年8月19日,墨西哥政府通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说,它拟将此前根据上述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发出的通知再行延期十年的期限,它根据该通知援用了公约第五条之三和之四中规定的例外。教科文组织告知墨西哥当局,这些通知未能在公约第五条之二第(二)款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随后,墨西哥当局将这一问题提交给政府间版权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其第七届例行会议(1987年6月)上对此进行了讨论。
该委员会同意:
(a)《世界版权公约》第十一条规定,该委员会可研究有关公约的适用和实施事宜,据此,墨西哥提出的问题属于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b) 就为发展中国家所确定的有利条件而言, 墨西哥过去是、现在也是一个公约中所指的发展中国家;
(c)总之,有关墨西哥根据公约第五条之二第(二)款提交的延期通知的及时性和后果(如有的话),应由《世界版权公约》各个缔约国自主决定。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大韩民国
通过1987年11月5日交存的通知书,大韩民国政府按照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声明,它正在援用公约第五条之三和之四中规定的所有例外。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孟加拉国
按照公约第五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通过1979年12月14日交存的通知书,孟加拉国政府声明,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它将援引第五条之三和之四中规定的所有例外。1984年4月3日,孟加拉国政府再次按照按照公约第五条之二向总干事交存通知书,要求自1984年7月10日起将前一份通知书再行延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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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
“意大利政府就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世界版权公约》第四条第四款声明,在意大利共和国境内,对一项作品所给予的保护期限不应超过为该作品所属的作品类别所确定的期限,对于未出版的作品,依照作者所属的缔约国的法律,对于已出版的作品,则依照作品首次出版的缔约国的法律。
若任何缔约国的法律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护期限,且某项特定作品因某种原因在第二个或之后的任何保护期限内未受到该国的保护,则该作品在第二个或之后的任何保护期内将不会在意大利共和国境内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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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共和国
捷克斯洛伐克: (译文) “在加入公约之际,我们谨声明,公约第十三条与联合国大会《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相悖,并且其中关于国际法庭强制管辖权的第十五条与国际法有关自由选择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方法的原则不符。” 在1991年5月2日的信函中,捷克政府通知撤销上述有关第十五条的保留。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斯洛伐克
捷克斯洛伐克:(译文) “在加入公约之际,我们谨声明,公约第十三条与联合国大会《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相悖,并且其中关于国际法庭强制管辖权的第十五条与国际法有关自由选择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方法的原则不符。” 在1991年5月2日的信函中,捷克政府通知撤销上述涉及第十五条的保留。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译文):“按照1971年修订的公约第五条之二,我谨告知您, 仅就适用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条款而言,保加利亚希望被视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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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
按照公约第五条之二第(一)款,突尼斯拟援用第五条之三和之四中规定的全部例外。 1984年1月18日,突尼斯政府按照公约第五条之二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交存了一份新的通知书,“以便将援用公约第五条之二和之四中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拟定的全部例外再行延续十年”。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阿尔及利亚
Le 7 mai 2014, l’Algérie a déposé auprès de la Directrice générale la notification suivante : « Conformément aux dispositions de la Convention universelle sur le droit d’auteur révisée à Paris le 24 juillet 1971, notamment l’article V bis relatif aux exceptions accordées aux pays en développement en matière d’autorisation de traduction et de réédition d’œuvres, ratifiée par l’Algérie le 28 mai 1973, j’ai l’honneur de vous demander de bien vouloir prendre note du dépôt d’une nouvelle notification de l’Algérie pour faire prévaloir les exceptions accordées aux pays en voie de développement, au titre des articles V ter et V quater de ladite Convention, en matière d’autorisation de traduction et de réédition d’œuvres pour la prochaine décennie». Par la notification précitée, l’Algérie a renouvelé sa notification antérieure emportant le même effet. Aux termes du paragraphe 2 de l’article Vbis, ladite notification restera en vigueur jusqu’au 9 juillet 2024 inclus. [original french]
阿尔及利亚共和国政府在1976年6月11日交存的通知书中声明:按照公约第五条之二第(一)款,“它正在援用公约第五条之三和之四中所规定的、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拟定的全部例外,其中涉及译文和复制受版权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以及引进有关授予有利于这类国家的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阿尔及利亚政府于1983年8月5日向总干事交存了一份新的通知书:“以便将援用公约第五条之二和之四中所规定的、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拟定的全部例外再行延期十年,其中涉及译文和复制受版权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以及引进有关授予有利于这类国家的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阿尔及利亚政府于1993年5月5日再次向总干事交存了一份要求延期十年的通知书。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