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列支敦士登公国希望重申其对技术转让和生物技术转让的重视,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遵从知识产权权利构成实施技术转让和共同投资政策的基本要素。
对列支敦士登公国来说,技术转让和获取生物技术,正如[所述]公约文本的定义,将依据所述公约第16条实施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尤其是公约缔约国签署或谈判的多边和双边协定。
列支敦士登公国将鼓励使用公约确立的财务机制,促进列支敦士登公国经营者所持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自愿转让,尤其是给予许可,通过正常的商业机制和决定,同时确财产权的充分和有效保护。”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声明:
“古巴共和国政府宣布,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7条,就古巴共和国而言,缔约国之间在就本国际法律文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应通过外交渠道谈判解决,或者,在外交渠道失败的情况下,通过公约仲裁附件2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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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奥地利共和国声明,根据公约第27条第3款,当与接受涉及这些争端解决办法中的一种或两种的某项义务的某方发生关系时,它接受本款中提到的两种争端解决办法作为强制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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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声明其理解,批准公约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普通国际法原则,构成对涉及生物多样性不利影响的国家责任的任何国际法框架下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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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时提出,批准时确认的声明:
“意大利政府[...]声明,其理解公约第21条第1款提到的缔约国会议的决定指的是财务机制所需的资源数量,不是缔约国捐助的程度或性质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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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拉脱维亚共和国宣布,根据公约第27条第3款,其接受本款中提到的两种争端解决办法作为强制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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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智利政府在批准《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 (1992年 )时,希望在记录中写入,该国作为林业资源利用的松树和其他物种被认为是外来的的,不属于公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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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格鲁吉亚共和国采用公约中提到的两种争端解决办法:
1、根据附件二第一部分规定的程序考虑仲裁。
2、提交争端至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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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欧州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希望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重申,它们非常重视技术转让和生物技术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遵从知识产权权利构成实施技术转让和共同投资政策的基本要素。
对欧州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来说,正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案文中确定的,技术转让和获取生物技术将依照该公约第16条进行,并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规则,特别是由本公约缔约国签署或谈判达成的多边和双边协定。
欧州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将鼓励应用公约确立的财务机制,促进欧洲运营商所持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自愿转让,特别是通过正常商业机制和决议授予许可。同时保证对产权权利的充分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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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made on August 31, 2016:
"Upon its ratification of the Nagoya Protocol on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and the Fair and Equitable Sharing of Benefits Arising from their Utilization to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the French Republic reiterated its declaration made upon its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Declaration made upon ratification:
"With reference to article 3, that it interprets that article as a guiding principle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The French Republic reaffirms its belief in the importance of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and biotechnology in guaranteeing the protection and long-term utilization of biological diversity. Respect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s an essential elemen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for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co-investment.
The French Republic affirms that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and access to biotechnology, as defined in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will be implemented according to article 16 of that Convention and with respect for the principles and rules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luding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signed or negotiat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he French Republic will encourage recourse to the financial mechanism established by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the voluntary transf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nder French ownership, inter alia, as regards the granting of licences, by traditional commercial decisions and mechanisms while ensuring the appropriate and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With reference to article 21, paragraph 1, the French Republic considers that the decisiontaken periodically by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ncerns the "amount of resources needed" and that no provision of the Convention authorizes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ake decisions concerning the amount, nature or frequency of the contributions from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签署时的声明:
“关于第3条,它将该条解释为实施公约时要考虑的指导原则。
关于第21条第1款,缔约国会议定期决定涉及“所需资源的数量”,公约没有条款授权缔约国会议作出涉及缔约国向公约捐助的金额,性质或频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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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爱尔兰希望重申其对技术转让和生物技术转让的重视,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遵从知识产权权利构成实施技术转让和共同投资政策的基本要素。
对爱尔兰来说,技术转让和获取生物技术,正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文本的定义,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尤其是公约缔约国签署或谈判的多边和双边协定。
爱尔兰将鼓励使用公约确立的财务机制,促进爱尔兰经营者所持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自愿转让,尤其是给予许可,通过正常的商业机制和决定,同时确财产权的充分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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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的声明:
“瑞士希望重申,它非常重视技术转让和生物技术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遵守知识产权权利构成实施生物技术转让和共同投资政策的基本要素。
对瑞士,像《生物多样性公约》案文中确定的那样,技术转让和获取生物技术将依照该公约第16条进行,并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规则,特别是由本公约缔约国签署或谈判达成的多边和双边协定。
瑞士将鼓励应用公约确立的财务机制,促进瑞士运营商所持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自愿转让,特别是通过正常商业机制和决定授予许可。同时保证对财产权的充分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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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时的声明:
“瑞士政府希望特别强调,在国家之间,在一个非常重要领域确立合作的标准条款方面取得的进展:与来自第三国资源有关的研究活动和技术转让活动。
这些议及的重要条款,为与瑞士的公共研究机构或研究院、所实现更加密切的合作,以及可以向政府或公共机构,特别是大学和各种公共资助的研究发展中心进行技术转让,创立了平台。
我们的理解是,依据第15条专门规定的程序所获得的和由私有研究机构开发的遗传资源,将作为合作计划、联合研究和技术转让的主题,这些技术转让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
这些原则和规则是进行研究和私人投资的核心,特别是在最新的技术中,例如要求大量财务支出的现代生物技术。基于这一解释,瑞士政府希望表明,它已准备好适时采取合适的综合政策措施,特别是依据第十六和十九条,着眼于促进和鼓励在瑞士公司和私有公司以及其它缔约国政府机构之间基于合同的合作。
关于财务合作,瑞士对第二十和二十一条的条款解释如下:要承诺的资源和管理制度将以平等方式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以及发达国家的可能性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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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时提出并在批准时确认的声明: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其理解是,本公约第三条提出了实施本公约时要考虑的指导原则。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还声明它们的理解是,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由缔约国会议做出的所有决议关系到财务机制“所需的资源总额”,并且在第二十或二十一条中没有给缔约国会议任何授权去依据公约做有关捐款数额、性质、频率或规模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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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关于第3条规定的原则,苏丹政府同意条款的精神并将其解释为这意味着没有国家对所发生的超出其控制之外的行为负责,即使这些行为属于其司法管辖范围之内,并且可能造成对国家司法管辖权限之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环境破坏。”
“有关第14(2)条,苏丹还看到,对破坏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责任和补救问题不应当构成由本条约处理的优先,因为根据上述条款要进行的研究在本质和范围方面是含糊不清的。苏丹进一步认为,任何这种关于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的研究均应当转向诸如生物技术产品、环境影响、转基因生物和酸雨等领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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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made on June 4, 2015: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declares,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3 of Article 27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that it accepts both means of dispute settlement referred to in that paragraph as compulsory in relation to any Party accepting one or both means of dispute settlement."
签署时的声明:
“应被理解为签署本公约并不构成承认以色列或导致与它的任何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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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的声明:
“阿根廷政府认为,公约代表了一种进步,在其目标中确立了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同样,公约第2条和其他条款中包含的定义指出术语‘遗传资源’、‘ 生物资源’和 ‘生物材料’不包括人类基因组。按照公约中订立的承诺,阿根廷国家将在获取生物资源的条件及由此产生的未来权利和利益的所有权方面通过立法。公约完全符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包括假冒货物的贸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确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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